甲方:(委托方)
乙方:(受托方)
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,根据《会计法》和财政部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,签定以下协议:
一、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1)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,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;
(2)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;
(3)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;
(4)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、补充的原始凭证,应当及时予以更正、补充。
二、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1)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,遵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;
(2)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;
(3)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,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,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,应当拒绝;
(四)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。
三、业务范围:
(1)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,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,包括审核原始凭证、填制记账凭证、登记会计账簿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;
(2)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;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《会计法》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,内容真实、准确;
(3)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;
(4)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:做好凭证签收工作,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;
(5)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,填制记帐凭证,登记会计帐册,及时编制会计报表;
(6)在每月月度结束后15天内,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;
(7)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,提供咨询意见,并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;
(8)如委托方需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,并相应变更国税和地税登记内容的,按市场价格的70%收费。
四、代理记帐收费:
经协商,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元,按月支付。另外,每年一次性收取150元帐簿费。
五、合同有效期:
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年,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。
本合同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六、合同终止:
委托人、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。
甲方:乙方:
代表:代表:
年月日 年月日